潘鹏飞:
本院受理杨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潘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嘉借款本金42777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杨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7176元,由杨嘉负担316元,潘鹏飞负担6860元。杨嘉预交的诉讼费用的剩余部分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潘鹏飞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