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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8 16:55:01 打印 字号: | |

杜洪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杜洪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仿军2500元。

如果杜洪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杜洪良负担。张仿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5元由杜洪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杜洪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仿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