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健:
本院受理桂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沈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桂美娟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健负担。桂美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沈健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桂美娟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