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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01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8 15:47:26 打印 字号: | |

宜兴市中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921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中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4328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对王锡荣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4元,中亚公司负担84元。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由中亚公司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