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军:
本院受理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陈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业管理费12816元。二、驳回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国军负担77元,旺都宜兴公司负担5元。旺都宜兴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的剩余部分72元由陈国军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