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杰:
原告无锡市凯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邦力生化设备有限公司、胡秋云、胡佳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
一、江苏邦力生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凯利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胡秋云、胡佳杰对江苏邦力生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对无锡市凯利药业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胡秋云、胡佳杰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邦力生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江苏邦力生化设备有限公司、胡秋云、胡佳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125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40元,由江苏邦力生化设备有限公司、胡秋云、胡佳杰负担。无锡市凯利药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754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江苏邦力生化设备有限公司、胡秋云、胡佳杰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