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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90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6 15:23:17 打印 字号: | |

    张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9371.6元及违约金(以39371.6元为基数,自20156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张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3312.31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992.5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张骏负担。该款已由平安保险公司垫付,平安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张骏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苏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