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施秀云与被告谢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9月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谢永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施秀云借款9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谢永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施秀云律师费5万元。如谢永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谢永明负担。原告施秀云预交诉讼费1212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谢永明应负担的1212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