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枫:
许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0868.6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4599.9元范围内计收)。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99.5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5元,被告许枫负担94.5元,许枫应负担部分已由物业公司垫付,许枫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