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兵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永康与被告贺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9月1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贺兵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蒋永康货款450000元及利息(款450000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贺兵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贺兵华负担。原告蒋永康预交诉讼费704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贺兵华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