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少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袁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华公司20000元;并以2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汉华公司。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袁少华负担,该款已由汉华公司预交,汉华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袁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袁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少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袁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华公司20000元;并以2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汉华公司。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袁少华负担,该款已由汉华公司预交,汉华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袁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