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坤洪与被告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
王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坤洪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
如果王继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85元,由王继红负担。陈坤洪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4085元由王继红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予以退还,由王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陈坤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