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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2 16:42:06 打印 字号: | |

王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坤洪与被告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

王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坤洪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

如果王继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85元,由王继红负担。陈坤洪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4085元由王继红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予以退还,由王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陈坤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