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达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徐达尔、宜兴达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晨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
一、徐达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7469.03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对达晨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徐达尔负担131元,保险公司负担19元。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131元由徐达尔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予以退还,由徐达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保险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