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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88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14:56:37 打印 字号: | |

吴洪君: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军与被告吴洪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831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吴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海军539889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579元由吴洪君负担,吴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徐海军预交的8579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