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善卷鸿祥不锈钢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臻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善卷鸿祥不锈钢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善卷鸿祥不锈钢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州市臻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款项484726.41元及逾期利息(以484726.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泰州市臻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4元,由宜兴市善卷鸿祥不锈钢制品厂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泰州市臻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4714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