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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7 16:03:27 打印 字号: | |

陈跃军:

蔡世环与陈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8761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陈跃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世环工资款46700元。

如果陈跃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04元,由陈跃军负担。蔡世环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004元由陈跃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陈跃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蔡世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