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孟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袁孟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7712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一、袁孟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95294.33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袁孟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8360元。
如果袁孟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66元,由袁孟华负担。平安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366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袁孟华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