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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7 15:31:28 打印 字号: | |

宜兴市金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宜兴宏华润滑油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831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金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宏华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40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金鼎公司负担。宏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金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金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华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