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
本院受理王定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陈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定文劳务款6500元,二、驳回王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定文负担8元,陈俊负担17元。王定文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陈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定文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