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才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才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谈才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8742.55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谈才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481.13。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37元,由谈才平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请退回,由谈才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