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成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成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钱成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41314.69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钱成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588.51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6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81.5元,由钱成洪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请退回,由钱成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