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本院审理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诉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王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合计4505元。
如果王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8元,被告王静负担17元日,王静负担部分已由物业公司垫付,王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