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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6 15:28:47 打印 字号: | |

项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张渚镇大时代建材商店与被告项国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项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张渚镇大时代建材商店支付8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0元;二、项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市张渚镇大时代建材商店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损失1000元,如项国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项国平负担。宜兴市张渚镇大时代建材商店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项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市张渚镇大时代建材商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