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林:
本院受理原告薛啸天诉被告吴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8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吴军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薛啸天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吴军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35元由吴军林负担。吴军林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薛啸天预交的233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