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伟:
本院受理朱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8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高科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斌借款本金118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朱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朱斌负担21元,由高科伟负担75元。朱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高科伟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高科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斌支付。本判决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