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9)苏028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7 15:09:35 打印 字号: | |

钱哲、陆安:

    本院受理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志南、马建平、钱哲、陆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89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352万元。二、钱志南、马建平、钱哲、陆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各承担五分之一的保证责任。钱志南、马建平、钱哲、陆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6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69元,由凯伦公司、钱志南、马建平、钱哲、陆安共同负担。航卓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凯伦公司、钱志南、马建平、钱哲、陆安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