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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87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7 10:53:27 打印 字号: | |

薛军:

张国庆诉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8768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国庆款项13150

如果薛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薛军负担。该款已由张国庆垫付,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张国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