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军:
张国庆诉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8768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国庆款项13150元
如果薛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薛军负担。该款已由张国庆垫付,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张国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薛军:
张国庆诉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8768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国庆款项13150元
如果薛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薛军负担。该款已由张国庆垫付,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张国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