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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7 10:16:13 打印 字号: | |

    史荣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史荣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余功凤27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史荣华负担。该款已由余功凤垫付,史荣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余功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苏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