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明祥: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8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万明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0367.77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万明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807.4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35元,由万明祥负担。平安公司预交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万明祥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