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瑶:
本院受理凌逸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8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陆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凌逸飞借款本金11500元并承担该款中9000元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8300元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8000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7500元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7000元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6500元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5000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凌逸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已减半收取),由陆瑶负担。凌逸飞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陆瑶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陆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凌逸飞支付。本判决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