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君: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明与被告吴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7月2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吴法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毛建明借款7000元。如吴法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法君负担(毛建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吴法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法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毛建明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