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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2 15:19:21 打印 字号: | |

张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

一、张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7962.05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7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张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730.6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曦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保险公司垫付,张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