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肖霞:
本院受理原告芮忠平与被告刘俊、肖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解除芮忠平与刘俊、肖霞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二、刘俊、肖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芮忠平购房款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刘俊、肖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芮忠平预交的99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