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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2 10:44:01 打印 字号: | |

钱加:

李一峰诉钱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7381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

钱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一峰借款49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钱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7.5元,由钱加负担。李一峰预交的诉讼费4757.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钱加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