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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2 08:50:58 打印 字号: | |

李国连: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连、王文会、陈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王文会、陈亮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李国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7032.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李国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61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