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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30 09:44:08 打印 字号: | |

翁庆:

    本院受理原告蒋俊荣诉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31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翁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蒋俊荣借款18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翁庆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0元由翁庆负担。蒋俊荣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翁庆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