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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7-30 08:49:53 打印 字号: | |

    (2019)苏0282民初7828号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曾令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7350元。

如曾令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曾令军负担。该款已由人保公司垫付,人保公司同意由曾令军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曾令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人保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