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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9 15:09:03 打印 字号: | |

闵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吴新杰诉闵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3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闵亚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吴新杰借款172000元。如果闵亚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闵亚东负担。吴新杰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闵亚东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