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浩平:
本院受理原告万建中与被告潘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建中归还借款8万元。二、被告潘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建中支付利息11.2万元(按本金8万元、年利率10%、自2005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8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潘浩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万建中已经预交的费用355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