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蒋君祥与被告程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程永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蒋君祥56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程永军负担。该款已由蒋君祥预交,蒋君祥不申请退回,程永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蒋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