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希明与被告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希明1324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康新公司负担。刘希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5.5元由康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