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华腾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7月2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康新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华腾货运有限公司14809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1元,由康新公司负担。华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631元由康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