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2民初6392号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戴晓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6100.42元及违约金(以46100.4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戴晓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4185.98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1148.5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528.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戴晓农负担。该款已由平安保险公司垫付,平安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戴晓农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戴晓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