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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7-25 15:40:43 打印 字号: | |

蒋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娣与被告蒋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2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蒋国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王全娣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蒋国清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136元,由蒋国清负担。王全娣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蒋国清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