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益:
本院受理原告潘富强与被告吴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潘富强支付货款64666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潘富强对吴益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47元,由宇盛公司负担。潘富强预交的诉讼费10647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宇盛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106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