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被告王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王启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7254元及违约金2121元;如王启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王启超负担。申城宜兴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王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申城宜兴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