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
本院受理原告尚雪伟与被告张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7月2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张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尚雪伟借款73000元。如果张欢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32.5元,由张欢负担。尚雪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欢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尚雪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