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6702.89元并承担以36702.8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2898.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15元,由明伟负担。平安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明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明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