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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2 15:43:23 打印 字号: | |

杨建军:

    本院受理顾全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23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杨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全生借款本金9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6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5元,由杨建军负担。顾全生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杨建军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