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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2 15:40:56 打印 字号: | |

曹平、蒋华琴:

    本院受理鲁安平诉曹昇、曹平、蒋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723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曹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鲁安平借款本金28100元并承担违约金16341元。二、曹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鲁安平支付律师费3483元。三、曹平、蒋华琴对上述曹昇的第一项的借款本息28100元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平、蒋华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曹昇进行追偿。四、驳回鲁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元(已减半收取),由鲁安平负担1166元,由曹昇、曹平、蒋华琴负担526元。鲁安平预交的受理费中的剩余526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曹昇、曹平、蒋华琴应负担的诉讼费526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